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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妊娠合并阑尾炎误诊为胎盘早剥,行剖宫产致早产儿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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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阑尾炎误诊为胎盘早剥

原告潘某某主因孕7个月,腹痛8小时,加重1小时,入住x县医院,入住诊断为腹痛原因待查,胎盘早剥。行阑尾切除术+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助娩一早产男婴,经抢救患儿无自主呼吸,心跳停止。x省医学会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本医疗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2019年4月24日法院经审理认为,酌定x县医院对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合计252,392元。

一.引言

妊娠合并阑尾炎误诊为胎盘早剥,行剖宫产致早产儿死亡,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潘某某、李某某等与x县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531民初775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潘某某主因孕7个月,腹痛8小时,加重1小时,于2017年2月28日入住x县医院,入住诊断为宫内孕32周第四胎头位,先兆早产,腹痛原因待查,胎盘早剥。于2017年2月28日行阑尾切除术+子宫下段剖宫产术,于13点27分助娩一早产男婴,体重1200g,阿氏评分5’-5’-3’,经抢救患儿无自主呼吸,心跳停止。

三.裁判结果 

自然人的身体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根据x县医院的过错程度,考虑早产儿死亡存在早产、发育迟缓等属于患者及胎儿自身原因,法院酌定x县医院对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2019年4月24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潘某某、李某某合计252,392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x县医院存在以下严重过错:1、x县医院首次接诊(2017年2月28日凌晨1点)询问病史不详细,未进行查体,对患者腹痛情况未做充分鉴别诊断及请相关科室会诊、对诊治情况未做记录,未留院观察。2、患者入院后(2017年2月28日)腹痛明显,呈进行性加重,请外科会诊,未及时发现外科异样情况。3、妇产科术前考虑胎盘早剥行剖宫产手术指征不充分。4、婴儿出生后评分较低,考虑与腹腔感染有关,出生后抢救及时,但新生儿病程记录不完整。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方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原告宝贵的治疗时间,从而直接导致了新生儿死亡的严重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应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二)医方辩称:在妇产科学中记载由于妊娠期阑尾的变化,阑尾的临床表现不典型,早期诊断较困难,误诊率较高,加之炎症易被包裹局限,常发展到阑尾穿孔的阶段,导致孕产妇和临产儿的病死率增高,据此对提出的漏诊现象我院不予认可,并非我院医生懈怠造成,是病情发展造成。由于一些高难度手术常伴有大的风险,且患者家属也在风险书中签字。

(三)医疗鉴定意见:x市医学会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x省医学会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本医疗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行司法鉴定认为,x县医院对被鉴定人潘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早产儿的死亡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次要~同等因果关系范围。

(四)法院观点:潘某某在被告x县医院住院治疗中发生剖宫产娩出早产儿死亡的损害后果,早产儿经抢救后仍无自主呼吸,心跳停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故该早产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早产儿死亡的后果与x县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侵权人是早产儿,其死亡后,被侵权人的父母李某某、潘某某作为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x县院应当对李某某、潘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20-06-29
妊娠合并阑尾炎
妊娠合并阑尾炎
妊娠合并阑尾炎是较常见的妊娠期外科疾病,孕妇急性阑尾炎的发病率国外资料为0.1-2.9%,中国资料为0.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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