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要么让人成熟,要么让人堕落
购买二手房时买房人毁约的原因及法律对策 - 房天下卖房知识
买卖二手房时买房人毁约怎么办?
买房子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除了提供钱以为还需要防备各种买房的骗局在现实生活中购房者们可谓是绞尽脑经避免自己不利的条件但是百密一疏最有一漏在买房的过程中总有碰到一些困难遇到了这些不顺的事该如何解决呢?
为了给买卖双方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今天小编就用常见的四种情况给大家来解读一下买房人毁约的原因及法律对策
一买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对房屋买卖合同反悔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买方经济状况恶化或缺少后续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合同约定的房款导致违约
【律师观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买方经济能力关系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违约这应当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买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要对购买房屋的品质和环境做认真的考察;其次务必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房款来源以及后续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为一时冲动而购房导致违约的尴尬境地如果确实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担违约责任尽快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防止陷入债务泥潭而无法自拔
二以卖方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手房不同于预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质量瑕疵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售房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违章搭建等情况就可能导致买卖纠纷产生
【律师观点】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的指导意见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方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二手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方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卖方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方已明知瑕疵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卖方在装潢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此是知晓的卖方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由于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通常会到现场查看所以以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往往举证不能因为民事欺诈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难获法院支持为了避免产生房屋买卖纠纷买方除了到现场仔细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现状外还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该房屋的有关情况到物业公司调查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获取房屋的维修信息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陪同看房
在合同里要约定卖方对其交付的房屋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要求卖方保证房屋无渗漏无违章搭建等情况;保证管线畅通设施完备;房屋出现质量瑕疵由卖方进行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三房屋过户前或者过户中交易被限制导致买方权利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买方拿到房屋产权证期间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或者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因卖方原因导致房屋买卖交易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即使买方已经缴付了首期款并实际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过户登记买方利益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律师观点】《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在法律上仍然认为卖方是房屋的产权人买方仅对房屋享有债权法院仍然有权查封卖方的房屋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将要被限制的事实导致买方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时买方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如果已签订买卖合同的该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已付财产赔偿损失买方要求卖方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是指房价涨跌损失 关于房价涨跌损失的确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价涨跌损失;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价涨跌损失
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应要求卖方加快交易节奏尽早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利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在房屋过户中发生法院查封情况应要求卖方提供担保将被查封房屋置换出来尽快办理过户避免经济损失
四因贷款政策变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
二手房市场贷款政策先是银行提高贷款首付额提高贷款利率后是严格限制第二套房屋买卖贷款等由于政策变化导致买方贷款申请没有通过从而构成合同违约
【律师观点】国家调整贷款政策是为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但并非全面禁止贷款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本身是欲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而银行是否愿意向买方提供贷款通常是在考虑其资信情况贷款是否存在风险等因素后再作出主观判断客观上存在同意发放贷款和不同意发放贷款两种可能性
买方在决定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时应当预见到银行可能拒绝发放贷款因此买方在买房前应向银行咨询贷款政策了解自身资信防止贷款不能无法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行为发生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用贷款支付房款并不意味着买方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来履行合同通过其他合理途径筹措资金也是买方避免贷款不能风险应当考虑的问题
二手房交易与新房交易相比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买卖双方均应谨慎对待购房流程与购房合同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买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对房屋买卖合同反悔以卖方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过户前或者过户中交易被限制导致买方权利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以上3种情况专业的律师们都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