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了城市旳拥挤,却不能放下心中旳回忆。
融资租赁担保方式有哪些
一采购担保
对于大型设备租赁公司往往不是一次性付款给供货厂商通常采用三个以上的支付阶段既预付货款阶段付款和尾款预付货款通常有两个作用
如果厂商信用良好不需要这样的担保如果厂商与潜在的承租人恶意欺骗租赁公司那么问题就大了为此在风险预测中首先要对厂商的信用进行预测评估其次就是在风险预防上采取有效措施既让厂商提供银行出具的120%违约担保一旦厂商违约银行按预付金的120%退还给融资租赁公司
超出部分实际上是对违约的一种补偿一是利率损失二是汇率损失对于用人民币结算的采购因为没有汇率问题补偿比例可以相对降低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租赁公司在没有拿到银行担保时不应该将预付款付给信用不够的供货商
二租赁担保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交易方式因此在业务操作中既有融资担保问题也有销售担保问题
有人说租赁物件都属于租赁公司相当于抵押贷款从法律地位比抵押贷款更安全为什么还要承租人提供租金偿还信用担保主要原因是融资租赁在中国因法律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发达加上融资租赁公司把租赁当贷款做不考虑物权退出问题因此在做租赁时让承租人提供第三方不可撤消连带责任的租金偿还信用担保租赁公司实质上变相在做设备贷款从风险控制的方式来说这种做法叫转移风险从风险的管理来说在承租人没有提供租赁担保时所有与租赁相关的合同都不能正式生效
三融资担保
至今还有许多人认为融资租赁是出租人给承租人提供融资便利实质上需要融资的是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多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操作中不但得不到钱反而要向租赁公司不断的付款
四司法担保
为了制止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当承租人严重拖欠租金时租赁公司采取财产保全司法行动中止承租人对租赁物件权益的继续损害但在办理保全过程中司法部门要求租赁公司提供保全担保意思是说如果保全的不是租赁公司资产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担保人承担从风险控制来说应该预测到承租人有这样的风险从风险预防来说应该让承租人提供这样的担保
融资租赁担保实务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1担保人应当具有担保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采取保证方式时着重考虑保证人是否具有作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如根据《担保法》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法人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出租人应对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确定其担保能力
2考虑到监控难度等问题应审慎使用浮动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制度是《物权法》引入的新制度浮动抵押抵押财产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抵押人被赋予较大的处分权能但它也不可避免地会给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带来诸多风险
(1)浮动抵押财产价值可能在特定化之前减少或流失使抵押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清偿抵押财产处于流动状态抵押人可能滥用其自由处分权非法转移变更财产致抵押财产总体价值减少损害抵押权人利益
(2)浮动抵押财产在发生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时方能确定这给预测抵押财产的价值带来困难
(3)浮动抵押制度有赖于良好的社会信誉诚信和市场环境
(4)由于浮动抵押具有浮动性抵押财产处于动态变化中《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及抵押财产相应的监督权抵押权人无法掌握抵押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抵押财产的价值变化不利于保障抵押权人的债权
(5)浮动抵押不得对抗善意取得第三人的所有权
鉴于以上缺陷出租人对于浮动抵押应采取审慎态度依据《物权法》196条规定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之一为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出租人应尽量在浮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一旦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抵押财产即被确定抵押人不得再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从而保障自己的债权
3约定行使担保物权条件保障担保利益节约交易成本
《物权法》第170条规定除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赋予当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出租人在担保合同中应对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明确约定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防范风险
4积极行使担保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权法》缩短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间因而如果抵押权人未能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则其利益将不会受到法院保护出租人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合同履行跟踪制度在此至关重要
5及时进行担保登记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物权法》中将动产担保由以往的登记生效主义转向登记对抗主义尽管不进行登记并不影响动产担保的效力但是为了能有效对抗善意第三人出租人应督促担保人进行登记
6适当考虑适用留置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方式
《物权法》规定企业之间可以留置而且留置权和债权可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为出租人采取留置担保方式提供了可能性同时也可以采用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
7对租赁物残值的担保
租赁物残值担保为融资租赁所特有它是为保障出租人对于租期结束时租赁物残值利益而设定对租赁物残值的担保一般适用于当融资租赁合同中据以计算租金的金额不是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全部的情形此类担保可以由第三人或承租人提供
对此建议条款双方约定在租赁合同届满时租赁物的具体残值对合同届满时租赁物进行评估和变现约定评估的具体方式或者评估机构当租赁物的评估变现价值低于双方约定的残值时由承租人或第三人对差额作出担保
8建立健全租赁物取回占有机制
在租期内租赁物处于承租人使用和控制之下因而出租人可考虑采取合同约定合同公证租赁物标志化等手段设立明确可操作的租赁物取回权制度充分保障租赁物权取回权并不是《担保法》中的担保制度但是对于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必不可少
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因此从整体上看它的担保方式与担保法确定的担保方式没有什么区别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但是应当注意由于融资租赁和他的特质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约定合同的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