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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多少钱一吨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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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欢写的,是一行行伤感的文字;我喜欢想的,是一幕幕翻过了的记忆。

【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多少钱一吨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多少钱一吨

看废水的情况收费大体分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比较少我们每吨自来水里就有一块多的排污费这个费用就是给污水处理厂的

作为工业水也要看你的水质了一般三级排放至污水处理厂可能一吨水也要收2-4块左右了如果是水质更差比如COD≥700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20-30mg/l 可能一吨废水要收费7-9元了工业废水成本比生活废水高主要因为工业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一般工业水生化性不好仅用常规活性污泥法很难降解需要加药这样成本就会提高但实际真正运行成本并不高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

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与服务费支付相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可以通过合理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各地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服务方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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